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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这种以价格作为垄断发生及垄断领域的信号最近新闻热点大事件

发布日期:2024-05-31 21:57    点击次数:94

引言

    根据易观国际数据,2014年一季度,在中国第三方支付的移动支付领域,支付宝以77.83%的市场份额占据头名,与财付通,拉卡拉一起占据了整个移动支付市场超90%的份额。[1]支付宝占据如此巨大的市场份额是否已经构成垄断了呢?

最近,最高院对腾讯与奇虎之间的反垄断诉讼作出了终审判决,将互联网垄断这一法律与实践前沿问题再次拉回到人们的视野之中。本文希望能够从新的角度,以腾讯与奇虎之间的诉讼案为契机,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反垄断问题进行分析。

 

一、腾讯VS奇虎案回放——豪门恩仇录

2010年的某一天,人们一觉醒来,习惯性地打开自己的QQ,却发现他们面临了一个艰难的选择。腾讯认为奇虎公司开发的360安全卫士并非“卫士”而是“流氓”,要求用户在自己与奇虎之间二选一进行使用,对使用360软件的用户将不再提供QQ服务。面对“巨无霸企鹅”这一类似小女生的傲娇态度,奇虎公司愤而起诉,认为腾讯公司在即时通讯市场上有排除竞争的市场地位,其利用这个市场地位实施了搭售和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地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但腾讯认为,即时通讯市场包括了腾讯的QQ,互联网平台等各种互联网产业形态,而在这样的市场上,自己并不占据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自己提供的安全产品并非是搭售,而是一种产品的更新换代,至于排除奇虎公司的服务,是对奇虎公司对自己攻击行为的自力救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企业是否拥有市场力量,必须结合该企业竞争的商业领域进行考察。该商业领域被称为相关市场。相关市场大,那么该企业占据的市场份额就相对小,其市场力量也就相应的减少。因此,界定相关市场,是判断市场份额的基础,并进而成为断定某一企业是否具有市场力量的前提。而相关市场的界定最为传统的办法则是利用价格分析法SSNIP。SSNIP是“Small but Significant Not-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的缩写,即“一个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的涨价”,它是反垄断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一个重要理论,一般被称为“假定垄断者测试”。 一审法院假设腾讯稍微抬高一下收费,是否会有大量的用户不再使用腾讯QQ,转而使用另一公司的软件。如果的确有用户转向,那么则可以认定腾讯QQ与该软件存在可替代性,也就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显然,对于一家免费提供服务的企业而言,对其产品进行价格测试,似乎有点无中生有的诡异。一审法院通过价格测试认为,即时通讯与社交网站,微博服务,几乎所有能够进行信息联络的互联网服务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一审法院判断,在这样的相关市场上,腾讯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自然也就不存在滥用这一地位的前提。官司吃了败仗后,奇虎并未感觉“骑虎难下”:打完一审,还有二审。今年的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也已出炉。在这份凝聚有互联网业界、法律学者、律师界灼灼目光的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在产品差异化非常明显且质量、服务、创新、消费者体验等非价格竞争成为重要竞争形式的领域,采用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则存在较大困难。”因此,二审界定相关市场时,排除了SSNIP方法的应用。随后,最高院不再利用价格工具,而是直接分析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并将一系列软件服务,如微博、社交网络、邮箱排除出相关市场。最高院从腾讯不能控制即时通讯市场中的交易条件、数量、价格和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认定腾讯不具有市场力量,更不用说滥用其市场力量。这一次,奇虎真的输了。

本案无论从数额上、影响力上,还是从案件中所体现的互联网思维,都注定被镌刻在我国互联网法律诉讼的纪念碑上。事实上,由于互联网领域天然的垄断特征,导致如果对互联网竞争的本质有所突破和发展。互联网行业将是反垄断诉讼的重灾区。比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同样存在被诉称为垄断的可能性。以支付宝为例,它可谓是马云个人控制的皇冠上的明珠,这一产品目前几乎在全国范围内各大商业平台都得到试用。支付宝无论从使用人数还是从适用范围来看,几乎都可以戴的上垄断的帽子。作为一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七寸,支付宝掌管着大量资金在互联网的出入口,似乎更有能力对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垄断行为。问题是,对于可能会出现的垄断行为,我们是否需要监管?互联网产业是牵一发动而动全身,在一个连英语教师都可以跨界卖手机的时代,腾讯与奇虎的这场恶战将能够给后来的市场参与者以鲜活的垄断与反垄断经验。而对这场战争的定性,也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的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

但是,对这一案件的探讨,却并不能伴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画上句号。尤其是本案中,究竟如何界定相关市场这一问题,还将继续吸引学界与实务界的对其进一步思考。

 

二、传统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判断方式——以价格信息为中心

    这一案件的难点是如何认定相关市场,以及如何判断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力量。在互联网竞争诉讼中,这几乎是所有案件的难点。在美国已经发生的诉讼中,如何界定相关市场,也几乎是争议最大的领域。

    在传统的反垄断司法中,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力量主要借助于价格分析工具。垄断意味着企业在某一市场具有支配力。但由于这种支配力并非一种物理意义上的力量,无法通过直观测量加以判断。因此,在反垄断法上必须通过各种指标对这种垄断力进行测量。比如在界定垄断存在的市场范围领域,最常采用的是SSNIP测试法,通过对某一产品A在一定时间内小幅上涨价格水平,观察是否有消费者转移至产品B,如果转移发生,则认为产品A与产品B构成竞争关系,从而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在界定企业的垄断力的时候,也将该垄断力理解为一个企业由于垄断而可以抬高商品价格的能力。提价能力强,则垄断力量强。正是由于这种以价格作为垄断发生及垄断领域的信号,因此在针对垄断进行调查时,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所生产产品的价格进行确认才尤为重要。

    可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方向却完全不是以价格竞争为中心,而是以免费服务来争抢用户。互联网产品,往往是以免费的方式提供给使用者,而且互联网产品服务的各项功能,很容易被整合在不同的软件或者网站之中,使得互联网产品的边界较为模糊。因此,无论是从功能上,还是从价格上,都很难明确地确定某个产品属于一特定的市场。尤其是价格免费这一点,更是难以使用反垄断法中所通常使用的分析工具进行分析。

    学者们为了分析互联网经济的反垄断问题,纷纷拿出了经济学中关于双边市场的讨论。双边市场是指在一个市场中有两方通过一个平台连接在一起,一方使用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另一边加入该平台的数量。[2]根据双边市场的特征,人们很容易发现,互联网产品就是一个双边市场。于是,为了能够对传统反垄断的分析工具加以使用,人们希望能够通过对双边市场的分析,对互联网产品的隐含价格予以分析和挖掘,从而帮助法官判断某一市场的存在。

    但遗憾的是,双边市场理论虽然较好地描述了互联网等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经济存在,但对于互联网反垄断而言并无指导意义。首先,之所以分析双边市场,是为了获得一个可资分析的价格结构。而这样的价格结构在互联网经济中是变动不居的。收费的企业可能会变成免费,而免费的产品也有可能会根据用户的不同等级实施不同的价格。收费与免费混在一起,不同级别的价格水平也混在一起,补贴与掠夺定价真假难辨。由于互联网经济的复杂性与灵活性,企业的定价策略也变得复杂多样。因此,希望通过双边市场的讨论来寻找互联网产品的隐含价格,并进一步的帮助反垄断分析,只能使得互联网反垄断问题变得复杂化。

    在面对价格的不确定性而一筹莫展的时候,我们应当回过头观察竞争行为本身。价格本身只是作为观测竞争水平的一项“生理指标”,却并非竞争与垄断问题本身。我们通过观察一家企业抬高价格的能力和超额利润判断其是否具有垄断能力。但价格只是工具,而非竞争本身。而互联网经济中,既然价格作为一项飘忽不定的经济参数,那么再利用这一工具进行反垄断分析便失去了价格的工具性意义。

为了能够分析互联网产业的竞争问题,我们将必须回到互联网产业本身的特征中去,寻找竞争是否存在的现象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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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竞争的核心特征

1、互联网经济的第一个特征——互联网本身仅仅是信息构成

我们虽然拥有架设互联网所必须的电缆和计算机处理器,但这些本身并非是互联网。一个没有用户的互联网,即使有着再先进的信息处理终端,也没有价值。互联网的价值是大量的人可以登陆到互联网,制造信息并且传播信息。这些信息一旦上传至互联网,在不经过特别技术控制的情况下,便会自由地、以几乎零成本的方式进行流动。而处理信息所需要的工具便是软件。

    互联网软件与单机计算机软件存在一个重大的差别。单机计算机软件是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语言进行程序设计,自动化的处理数据,而这些被处理的数据,是以信息孤岛的形式单独存放在个体的计算机之中。而互联网软件的使用,虽然也需要处理数据,但处理数据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整合和展现互联网上已经存在的数据。互联网软件与传统计算机软件由于处理信息的方式和目的不同,产生了本质的差异。

    传统计算机软件并非为了联网而存在,而是为了处理个体化的信息,比如文字处理、图像处理、数据分析而存在。这些软件往往实行付费授权许可的方式进行销售,与传统的产品竞争存在一定类似性。本文暂不对这类软件进行研究分析。互联网软件的存在是为了处理互联网的信息而存在的。他们往往是在网站上免费下载,并以处理互联网数据为核心任务,如腾讯的即时通讯软件。当然,也存在一些边界处的软件,如附带有拍摄修图功能的社交软件。为了能够对上述边界较为模糊的软件进行区分,本文拟提出一种名为“断网测试法”的简单办法对上述软件进行区分:即用户在计算机并未连接至互联网时,是否会使用某款软件。如腾讯,若没有网络的存在,便几乎不会有任何人使用,虽然腾讯本身也集成了一些复杂的软件功能,如图像修复与剪切,但人们下载腾讯软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析和处理互联网数据。

    数据的处理均是由代码写成的程序来进行。所有的数据在未经计算机软件处理成自然语言之前,是无法被普通用户所运用的。计算机软件运用互联网数据的时候,使用的是一类或者几类具有统一技术标准规范的计算机语言以实现不同的程序功能。实现不同功能的计算机程序并非具有天然的界限。一个处理图像的程序代码,只需要嵌入规范的程序语言,便可以立刻实现社交功能,而一个社交软件只需要嵌入实现搜索功能的计算机语言,便可以立刻转化为搜索程序与软件。因此,在功能与功能之间并非存在天然界限,不同功能的实现,并非需要特别的技能,只需要会写程序的程序员便可以做到。这也就是腾讯声称自己是升级软件而非搭售的原因。如果针对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开发与升级就认定为搭售,那么只会妨碍计算机软件的设计与更新。

2、互联网经济的第二个特征——信息以低成本方式进行流动

由于互联网程序的价值并非程序功能本身,而是互联网信息的整合能力,因此,一个互联网软件的价值并非在于本身的代码功能,而在于使用过程中所沉淀积累的信息量。淘宝店铺可以免费开设,但经过店主的经营,升级,淘宝店铺可以由于获得大量客户关注度而以高达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3]程序还是那个程序,代码还是那个代码,价值的攀升,就在于用户量。没有用户,即没有互联网上的信息,即使免费给某用户开设10000家淘宝店铺,对用户而言,只有管理的成本,而没有收益的价值。

    正是由于这种原因,互联网软件的竞争策略便不是通过价格来收取费用,而是通过免费策略,甚至补贴策略,尽可能的获得信息聚集。这种聚集的信息能够使得某互联网产品真正地拥有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本身排斥同等功能下竞争。同等功能的实现,以最大限度的处理信息为主。如互联网房屋租赁市场,当该市场是由大量中小网站组成的时候,其效率一般而言低于一个大型门户网站为主导的市场。因此,在互联网上,某一软件居于主导地位,并非是一件没有效率的事情。由于免费,它无法真正的操控价格以剥夺消费者权益,由于信息聚集,利用计算机的快速计算能力,消费者可以更加快捷方便的寻找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3、互联网经济的第三个特征——信息的非排他性

获得聚集的信息之后,互联网软件也并非真正的拥有了这些信息,而只是获得了处理这些信息的便利而已。信息随时可以复制,流动到其他程序服务提供者处加以运行和分布。当一个软件服务者出现了技术上的缺憾,便会立刻被别的服务者所取代。房屋所有人在一个网站上发布的房屋信息,可以迅速的被其他房屋中介所发现,而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为了更快的实现交易,在多个网站上登记同样的信息。这些除了一点时间成本,再无其他成本。

    当然,有一种特殊情况,互联网上的信息会由于著作权或者其他控制方式,使得信息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这种情况所产生的互联网竞争便更接近于一般商品的竞争。比如数据库的竞争。商业运营的数据库,比如法律领域的westlaw与lexis,他们往往是跟作者签订有许可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库所发布的信息便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而丧失了互联网上的信息自由流动性。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咨询公司或者信息公司所提供的有偿信息服务,也由于商业性质,使得信息得到了控制,具有了排他性,即未经许可无法看到,即使看到也会由于违反法律而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一旦信息从自由流动状态,转化为某种被控制的信息,“免费使用”的魔法就仿佛立即失效,开始变得面向读者收费。除此之外,一切被知识产权所保护起来的信息,都更倾向于采用付费的方式进行。这就是由于信息开始出现了排他性。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工具便开始重新发挥作用。

    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对垄断力量的测量,不能依靠通过架构理论而推断出的某种“价格测试”进行。在互联网领域,由于信息才是有价值的东西,互联网产品的功能无外乎是通过对信息的加工而获得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对信息的控制能力,就能够比价格测试更能够反映出一个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互联网服务的控制能力。比如,在一个互联网房屋租赁市场上,由于任何网站都无法完全控制房屋所有人出租或者出售房屋的信息,因此信息依然是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房屋租赁网站巨头能够在房屋租赁市场上拥有多大的支配力与控制力就很成疑问。相反,一个数据库网站却有可能在获取一定市场份额之后抬高自己的收费,原因无他,只在于它能够通过版权控制信息。一个有垄断地位的数据库也能够通过信息的控制,压低作者的授权许可价格,从而进一步的获得更多的著作权许可。信息的控制能力能够有效的成为控制市场价格,排除竞争的能力。

    上述两点原因结合起来之后,会呈现一种在传统行业中难以出现的情况,即“垄而不断”。所谓垄断,就是指某一企业在一个市场上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从而能够排挤其他竞争者。这种垄断是由于物理世界中,很少有商品可以以不具备排他性的方式存在。当你买了一把菜刀,就不需要再买另一把菜刀。而当你免费的安装了一款聊天软件,并不影响你仅仅为了联系一个朋友,便再次下载安装具有同等功能的软件。由于信息可以接近零成本的流动、复制,即使抢占了市场很高比例的使用率的互联网企业,也会由于技术,商业上的失败,而迅速流失用户。雅虎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关闭在中国的邮箱服务,并未真正的给消费者造成困扰,其他的邮箱提供者迅速的以“一键搬迁”的方式,将原有的雅虎邮箱使用者,全部转移至自己的用户群体之中。[4]腾讯公司虽然逼迫消费者进行二选一,但如果腾讯经常性的采取这种方式对抗竞争者,那么很显然,不断退化的服务质量,很容易被其他聊天工具以“一键搬迁”的方式抢夺而去,最终“自毁前程”。

    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领域,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竞争完全符合上文所说的几个方面。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对信息的处理能力,对资金供求方进行匹配。与线下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能够避免高昂的办公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无论是P2P还是众筹,都是由资金提供者主动的在互联网上进行注册,然后通过互联网寻找到在同一平台上需求资金的个人或者机构,随后还是利用互联网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转移。在整个过程中,只存在资金信息的流动。不再需要销售经理对客户进行陌生拜访,培训一只庞大的销售队伍。金融消费者自己便可以通过各种搜索引擎、信用排名,自行选择想要的借贷对象。所有借方的表现在消费者面前一目了然。同时,任何资金的需求方也可以通过非排他的方式在不同平台注册,发出资金需求的信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竞争,依然是以信息方式展开的,低成本,非排他性的竞争。这种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中的各种费用不断地趋于降低。

    4、小结

    信息的控制能力,体现了互联网行业真正的市场力量。腾讯的力量并非来自于软件,而是来自于对信息流进行引导的能力。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信息取得控制,通过提供信息聚集大量信息流,从而将这些信息流引入另一指定领域。因此,在互联网上最经常的盈利模式是通过引导信息流所获得的广告收入和增值业务收入。而一般而言,互联网企业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信息只拥有引导的能力,而不具备控制的能力。当通过大量广告投入或者客户补贴获得的客户资源被其他更有吸引力的企业所吸引,信息便会迅速地转移至新的企业服务中。换言之,互联网本身的信息特征决定了企业一般不能通过吸引客户而获得控制客户的能力,除非有其他法律或者经济机制作为支持。

    数据库体现的便是利用法律获得信息控制能力。通过与著作权结合,数据库获取了对海量专业数据的加密能力。因此,他可以通过对这种数据的控制直接进行收费。这种收费能力并非是互联网本身所赋予,而是由其所拥有的著作权所授权。控制权来自于著作权,否则,就会出现一个专业文献分享社区,从而使得数据库无法存在。

但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信息特征,导致除非有外部的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否则便无法真正地控制信息。如果一个企业主要提供的是互联网服务,并且无法控制信息的流向,那么无论该企业从事何种具体的信息处理服务,都不应当对其适用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具有市场控制能力的企业扼杀竞争。而在一个竞争无时不刻都在发生着的互联网世界,“垄而不断”才是市场的常态。

 

四、互联网竞争——垄而不断

    1、互联网竞争的特点——赢者通吃

    一般产品的竞争,需要界定一个相关市场,这是由于相类似的产品具有可替代性。通过交叉替代性分析,可以了解竞争发生的产品领域、地域或者时间范围,从而产生产品相关市场、地域相关市场、时间相关市场的测试。但是在互联网领域,由于相似功能的产品,几乎难以展开竞争,因此竞争更多的是不断地发掘用户新的需求,创造新的市场。

    创新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发掘用户新的需求进行竞争。比如,微博的发展,便是由于发现了人们有随时通过手机进行信息查阅并且传播的需求,从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当新浪微博远远超越其他的微博成为微博服务提供者排行第一的位置之后,便会吸引更多的人在新浪微博上开设账户。而搜狐微博和腾讯微博虽然也有一定的客户基础,但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真正对微博形成威胁的,并非是另一家推广微博服务的公司,而是专门开发私密社交服务的腾讯,将微博限定字数的公共社交,转化为不限定字数的即时手机端通讯工具,同时开发的朋友圈成为私人关系分享信息平台。对微信的使用,才真正地对微博的应用产生了威胁。这种竞争,并非简单的同类产品的竞争,而是产品升级竞争,是一种创新竞争,产品呈现代际交替。在互联网上,很多重要产品服务都呈现出上述的特点,如美国的friendstar没落后,微软的my space成为社交网络的翘楚,而随后facebook又取代了myspace成为社交网络界毫无疑问的大牌。

    另一种竞争方式是长尾竞争。这种竞争往往是在某一功能之下,逐渐发掘有小众需求而形成。比如社交领域,虽然有facebook这一重要的社交网站,但是在这之后依然有linked这一职场社交。这一社交网络虽然也是社交功能,但是在linked上进行注册的用户,其目的、使用方式都与facebook有所不同。其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扩展职业人脉和职业机会。中国的即时通讯软件也是如此,虽然目前微信是手机端最广泛的社交软件,但是依然存在有旺信(专门为网上购物开发的即时通讯)、陌陌(专门为陌生人交友开发的即时通讯)、小恩爱(专门为情侣之间联络开发的即时通讯),这些分化了的需求,能够支持新的功能应用。信息在汇聚之后,会由于特别需要与小众需求,向不断更新的新型软件流动。

    上述描述的竞争方式是互联网竞争中最常见的两类。之所以互联网竞争呈现出上述的特点,就在于对某一单一功能而言,往往存在垄断倾向。在这些产业中的竞争性规范是暂时性的“赢者通吃”的创新者,它很快就会被一个新的“赢者通吃”的创新者所取代。每一个创新者的垄断时期对它来说是一种对创新的报酬,而且暂时性的垄断租金仅仅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的准租金。[5]单一服务提供商是最有利于网络效应的。而想要与之竞争,就必须不断发掘新的用户需求,开拓新的市场。传统竞争是不同产品或者服务者在同一市场上进行竞争,而互联网竞争是不断的开发新种类的市场以取得用户。新的技术创新产品将最终推翻这一统治状态。继而出现一种新的暂时的垄断,随之而来的将是另一轮的创新。[6]

    由于互联网竞争的上述特点。导致现在对互联网产品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宜根据已经出现的产品去划定一个所谓的相关市场。因为,如果按照传统反垄断的分析方式,会由于产品功能的差异化,而发现很多互联网产品都具有垄断性。百度在搜索市场上具有垄断性,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上有垄断性。但商业事实的角度看,百度和腾讯都依然在为吸引互联网流量而激烈的竞争。腾讯与奇虎同样为了获得大量的用户注册而对簿公堂。功能并非竞争的战场,而通过不同的功能获得信息量才是竞争的主战场。因此,如果非要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相关市场的划定,那么就需要把所有以处理互联网自由流动信息的产品和企业都划归为相关市场。但由于没有企业能事实上控制所有互联网的信息,所以也不可能发现有任何一家企业在这样广阔的互联网世界里取得支配力。因此也就失去了在这样一个市场上划分相关市场的必要。

    2、互联网产业垄断的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

    互联网即使存在垄断,也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垄断。如果一个用户,通过一款即时通讯软件就能够与全世界所有的互联网用户都取得联系,对于即时通讯服务的用户而言,是一件最具有效率的事情。一个资金的贷方,如果希望以最快的速度就寻找到违约率最低、利息最高的借方,那么也最好是能够在一个集中了市场上所有借方的市场上去出借资金。从用户一方考虑,互联网产业的网络经济特点,决定了其垄断状态下具有对用户的最大效用。

    但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另一方企业而言,垄断似乎有一个负外部性。比如淘宝上的基金销售,如果所有的基金买方都集中在了淘宝上,那么淘宝便可以要求基金销售中更高的利润分成。但是即使全互联网只有一家平台进行基金销售,淘宝网也没有能力将基金销售的服务价格无限制的提升。原因显而易见,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来说,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低成本流动的。如果淘宝坚持索取高价,那么基金公司可以立刻建立一个自己的网站,甚至所有基金公司联合建立一个基金销售平台进行基金销售。由于信息可以低成本地获取,也许就是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某只基金的购买入口搜索,大量的基金消费者就可能从淘宝网上转移至其他平台上进行基金购买。淘宝即使具有基金销售平台的垄断地位,也无法随意抬高价格。因此信息的低成本迅速流动,可以使得抬价行为迅速的得到遏制。

    但是淘宝网的一些行为似乎的确能够引发争论。如在过去,淘宝网单方面的提高在淘宝网上开店的费用、保证金,引起了店主的广泛抵制。这似乎是说明淘宝具有一定的垄断力。但事实上,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真正的大品牌依然在淘宝上开店,而压力最大的群体便是销售廉价商品的小型卖家。这些卖家的产品本身质量就参差不齐,而且也并未占据有淘宝上的巨额销售量。那些皇冠卖家的经营并未受到影响。事实上,通过提高保证金等一系列措施,淘宝网实现了自己产品经营的升级,甚至通过优胜劣汰的筛选,保证了淘宝网经营空间的净化。网络平台的一些行为甚至可以理解为是网络平台的自律性管理。[7]卖家也并非只有淘宝一家店可以销售产品。亚马逊、京东等平台,同样可以为个体卖家提供网络经营平台。经营者无法控制买卖信息的流动,也便无法控制消费者,也无法控制其他经营者。

    3、腾讯与奇虎案的再评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再次回顾腾讯与奇虎之间的案件。首先,我们可以尝试界定一下究竟什么才是腾讯产品的相关市场。根据上文分析,腾讯公司通过免费策略获得了大量的软件装机量。但是,将其界定为即时通讯市场显然是毫无意义的。首先,大量的互联网产品都可以实现即时通讯的功能,其次,实现即时通讯功能只需要在原来的程序上添加代码,一旦有需要的时候,就会立刻有企业将即时通讯功能添加至原有的软件功能上。而原有软件的用户会立刻使用该项即时通讯服务。那么,将其界定为平台产品又如何呢?如此一来,似乎腾讯就会与网易、搜狐等平台处于同一市场之中,但是,专业性的聊天软件,比如skype便又不处于同一市场当中。实践商业可以千变万化,尤其是互联网,任何具体功能的实现,都可以简单的方式实现。如上文分析,互联网程序所要解决的不外乎是数据处理,那么其实所有自由流动的数据处理过程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同一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数据可以自由流动,跟着产业变化、领域变化、消费者偏好,不断地从一个网站流向领一个网站。微博可以分流QQ用户,微信可以将微博的生存空间挤占。每天都有大量的创新企业在产生新的需求。查看苹果的app store或者其他的应用程序商店,都可以看到,软件排行榜在不断的变化。甚至,有的软件开发出全新的需求,如脸萌刚上线,便取得了第一。那么我们能够界定一个社交形象美化市场吗?这些服务和功能都在不断的变化,并且免费地提供出去。如果为了反垄断的需要,将这样的市场强行纳入到“市场”概念中去,恐怕只会扼杀创新,而无法保护互联网企业的自由竞争。没有任何企业可以取得稳定的,静态的竞争优势。互联网竞争的属性是创新竞争,而非同类产品的竞争。

    腾讯是否会获得市场力量呢?显然,仅仅通过腾讯对即时通讯工具的装机量并不能证明出腾讯具有很高的市场力量。法院虽然认定了腾讯有很高的装机量,但并没有办法获得真正的控制权,其采用的依然是价格竞争的思路。而事实上,在互联网竞争领域,如果采用收费的策略,除非掌握了某种信息控制权,都会自毁前程。由于产品都是免费的,因此根本不需要用价格理论去进行套用。以价格为测试方式的反垄断审查,在互联网竞争领域是难以适用的。

并非仅仅是腾讯,任何以互联网信息处理的企业都没有办法完全取得市场的控制地位。在支付宝领域,支付宝没有办法向普通用户收费。一旦支付宝开始收费,可以想象到腾讯的财付通或者其他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会迅速地攫取支付宝的市场占有率。信息控制能力是互联网企业是否具有排除竞争的必要条件。正是由于在互联网环境下,除非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否则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也就无法真正地实现任何垄断力的延续。反过来讲,腾讯不断地升级自己的即时通讯工具。百度、腾讯、阿里三家互联网巨头每年依然都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金,[8]这能够说明,没有任何企业能够在互联网时代轻易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更不要说滥用。在腾讯与奇虎案中,法院发现的事实强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在被上诉人实施“二选一”行为当月,其主要竞争对手MSN、飞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户数量均有较高增幅。以月覆盖人数计算,其中MSN较上月增长61.93%;飞信较上月增长9.95%;阿里巴巴较上月增长5.15%;均显著超出前三个月平均变化幅度。尤其是MSN,在月覆盖人数长期呈负增长的情况下,该月覆盖人数出现异乎寻常地增长,增长率高达61.93%,实际比上月增长2300多万人。移动飞信、新浪UC也开始争抢市场。新浪启用废弃多年的新浪UC,并在首页做大规模推广。中国移动推出新版飞信个人电脑客户端,三天内下载量猛增。” [9]

 

五、互联网反垄断对互联网金融的启示

由于互联网产业的特性——低成本、天然垄断、信息的非排他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企业可以控制该市场,也意味着互联网企业的进入门槛并不高。互联网企业对于信息的处理技术与水平、商业方法和对用户需求的发掘能力的变化,使得互联网行业中随时可能出现新的明星企业、开拓新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大多是不具有市场控制力的“垄断”。在互联网产业中,难以出现足以控制信息的强大企业,因此在该领域适用反垄断规则至少是需要更加谨慎的论证的。为了竞争而竞争,只会在互联网领域产生效率的耗损,而不是改善。

对腾讯与奇虎案件的分析,能够对我国日后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制也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金融业本身也可以理解为信息产业。资金需求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对资金的需求信息,而资金的富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投资需要。互联网的存在可以降低信息传递的成本,降低信息被扭曲的程度。信息聚集程度越高,越不需要切换不同平台进行信息匹配,效率也就更高。一旦某个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出现重大过错或者失误,都会使得其业务量迅速的萎缩。从而保证了只要资金的配置信息不被任何一家金融服务商所控制,那么无论其市场使用率高低,都事实上无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个消息就是辽宁队三人面临被淘汰。算上外援,辽宁队这个赛季有十人合同到期,但是球迷都看到这三名外援表现都很出色,肯定会续约,同时还包括郭艾伦,付豪和丛明晨等主力成员,他们也肯定会续约,但此时有三人却面临被淘汰。他们分别是鄢手骐,周俊成和卢子杰,鄢手骐让很多球迷感到很失望。事实上无论是洛佩斯还是杨鸣都给了他很多的机会,可是他的表现真的达不到教练组的预期,而且关键比赛很难承担重任,周俊成之前还表现不错,可是这个赛季完全得不到任何上场的机会,而且随着李虎翼和张俊豪的成长,他的机会越来越少。卢子杰基本就没上场活最近新闻热点大事件,一直都是替补成员,所以存在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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